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骏翔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2862号

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北环路53-3。

法定代表人:张才宽,董事长。

被告:***翔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乳山口镇利民街68-1。

法定代表人:刘洪刚,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翔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华正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