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2民初8435号
原告: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金铧。
委托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下马庄路16号呈意大厦7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饶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呈斯意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龙伟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