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83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