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1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盛志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C2地块圣龙广场第2幢17层2-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商务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武汉鼎盛志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免予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