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3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老2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诉人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