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34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3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862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74792.38元,收取执行费1007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73785.38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0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23】109号仲裁裁决书,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