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6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9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14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靖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工商局、房交所、车辆管理所、银行查询也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渝五中法仲执字第01165号案件本次执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