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朝星歌娱乐有限公司,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2156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社区推荐。
被告:重庆朝星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33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617MKG59。
法定代表人:李光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驷伟,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奉节县朝城歌娱乐歌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339号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15J4A5M。
经营者:李光容,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8号第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76387E。
法定代表人:付波。
被告:蒲江涛,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朝星歌娱乐有限公司、奉节县朝城歌娱乐歌城、重庆森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蒲江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艾 记 全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冉    苒
                             书  记  员  唐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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