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2843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