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3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天宝路8号名座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863667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9民终9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为申请人查阅、复制相关公司文件材料等提供必要条件。权利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亦可依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抒 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渭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