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得地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1民初7943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327E),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得地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CC6A1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得地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