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司法所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3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拱村委会)、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损害房屋面积、结构,未体现损害财产的赔付方式、标准,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同样情况受损的另一户的房屋面积比申请人的小,但赔偿金额比申请人的高,本案协议显失公平。 双拱村委会提交意见称:1、案涉协议上有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的亲笔签名,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另一户的房屋是最近新建,且装修过,赔偿金额高于申请人的,但不证明本案赔偿不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勘察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勘察设计公司、***、双拱村委会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虽未在协议上字,但其签协议时在场,未提出异议,且二申请人的儿子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因此,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勘察设计公司按约定对***、***的房屋进行了一次性的补偿,***、***虽提出其补偿金额与另一户相比过低、显失公平,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案涉协议予以撤销。故***、***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