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民终1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下西园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2)甘102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请;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关于上诉人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事实认定错误,设计费支付问题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案涉“摩登时代”项目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项目施工***公司违约以及业主擅自入住更改结构所致,上诉人并非工程施工方,判决认定上诉人在施工建设中存在违规改造夹层等问题错误。在被上诉人提交证据三,即人民网留言答复中有明确体现,证实该问题是业主强行入住、加盖夹层的违法行为所致,与上诉人无直接关系,上诉人亦对此进行了及时制止,相关法律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至于上诉人或者业主有无违规违法等问题,依法应当由相应部门认定并由实际责任主体承担,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合同义务,本案双方的设计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客观障碍,一审对该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同时,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关于上诉人未及时支付设计费的抗辩,涉及合同第五条第2项及手写部分条款的认定,还有两次支付设计费共计20万元的认定问题,但该部分一审法院并未进行论述说明。最后,一审法院以原告未举证证实关于私自改造行为为由对上诉人辩解不予支持,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存在私自改造行为,应当对其辩解不予认定,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要求上诉人对“非自己所为”这一消极事实举证,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客观现实中均无法实现。二、原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诉请法律适用错误,应当纠正。依据双方合同6.2.4条约定,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问题及参加竣工验收系合同约定的被上诉人的义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配合项目竣工验收亦是被上诉人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却不支持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合理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在当前全面推进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的形势下,摩登时代项目已纳入化解序列,亟需设计、施工等单位配合完成资料提交等手续,进行最后的工程竣工验收。一审判决不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诉求,导致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出现重大障碍,不利于各类矛盾纠纷的化解和社会稳定,应当审慎处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宏图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准确适当。1.永泰公司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能要求宏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2.宏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宏图公司按时交付了设计图,永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永泰公司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宏图公司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增加夹层,导致该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竣工验收,责任在永泰公司。二、目前双方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永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适当。三、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适当。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五、依据合同约定,宏图公司保留要求永泰公司进行赔偿的权利。 永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宏图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助永泰公司配合完成摩登时代项目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上设计人处签字;2.判令宏图公司按照5万元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永泰公司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宏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31日,永泰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为原体育场及周边地块开发改造D区一期(摩登时代A座),建设位置在***大道西侧、安定西路南侧,建设规模为地上17层(裙楼5层),地下二层,框剪结构壹幢;公共卫生间壹层;总建筑面积17120平方米。2014年6月13日,永泰公司(发包人)与宏图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摩登时代项目。第二条:分项目名称为施工图设计,层数为17层,建筑面积17210㎡,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设计人应于2014年4月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本4份,于2014年6月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8份。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25万元(含初步审计审图费、施工图设计审图费、期服务费、另外补偿4万元加班费),其中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占总设计费的30%;交付施工图时支付10万元;竣工验收时支付5万元。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本合同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有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付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同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第七条、违约责任: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预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依据合同法规定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20%。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非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第八条、其他:8.7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并于2014年6月交付给原告。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摩登时代一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庆建发[2014]160号),认为经专家复审,宏图公司修改后的摩登时代一期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基本可行,可以作为指导施工图设计的依据。2014年6月6日,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受永泰公司的委托,对宏图公司设计的“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摩登时代1#楼”施工图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建筑设计概况为1#楼为地下2层地上17层裙房5层,地下二层为小汽车库,地下一层为小汽车库,一层为商铺,二至五层为办公,六至十七层为塔式住宅,一梯4户,屋面为上人屋面及出屋面楼梯间、电梯机房。地下二层层高3.8米,地下一层层高3.8米,二至五层层高5.0米,六至十七层层高2.9米,室内外高差0.3米,建筑高度58.59米。主楼平面设有一部剪刀楼梯两部电梯。审查结论为设计图文基本符合施工图深度,整改后可通过审查。永泰公司在施工建设该项目中,存在违规改造夹层、公厕配建不到位、未竣工验收等问题。宏图公司以永泰公司未依据设计图纸施工,违规施工;未结清下欠设计费为由未在相关资料上加盖设计人印章。永泰公司以宏图公司拒绝加盖印章致使其无法竣工验收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的法律事实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永泰公司、宏图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均应依约履行。宏图公司辩称永泰公司擅自改变设计、未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永泰公司承认该项目存在私自改造的行为,但辩称该行为系业主自行所为,并非永泰公司所为,永泰公司未举证证实其辩称,故永泰公司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于宏图公司在交付施工设计图纸后,永泰公司在施工建设该项目中,违规改造夹层,根据合同“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付法律责任”的约定,永泰公司未按照宏图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却要求宏图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上签字,配合完成竣工验收,该情形有悖于常理。故永泰公司诉请要求宏图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助永泰公司配合完成摩登时代项目竣工验收,在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上设计人处签字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宏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设计资料,故永泰公司诉请要求宏图公司按照5万元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永泰公司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宏图公司辩称永泰公司起诉法院管辖地错误,因宏图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按时到庭应诉答辩且永泰公司所在地在西峰,原告所在地法院亦属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地法院之一,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宏图公司应否在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上签字,配合永泰公司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案涉工程的设计人宏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图纸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但项目建设中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违规改造夹层的问题,且目前仍未整改,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永泰公司上诉称该违规改造系施工单位及业主私自行为所致,与其并无直接关系,宏图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签署相关资料、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合同义务。经审查,其一,依据双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6.1.5条“。.。.。.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约定,案涉工程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永泰公司作为发包人存在违约情形;其二,永泰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及质量具有监管义务,对工程未竣工验收便交付业主使用有主体责任,对违规改造问题应负相应责任;其三,永泰公司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基于本案的客观现状,永泰公司要求宏图公司配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在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上签字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关***公司上诉所提设计费支付的问题,其提交的转账凭证系案外自然人之间的转账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无法确认。关***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涉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支持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审查认为,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系不同概念,基于本案合同并无法定无效情形及上诉人永泰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驳回永泰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并不矛盾。 综上所述,永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 倩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