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2执2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9611895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下西园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陇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75931620W,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南侧中天路东侧宏图家园一号商住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陇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仅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陇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位于陇西县㎡)、3号商铺(82.24㎡)、4号商铺(54.05㎡),7号楼商业第一层3号商铺(103.06㎡)并依法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陇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双选定的的评估机构甘肃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的“甘中瑞估字第(2022)第0652号”评估报告报告及异议答复均有异议,认为评估结果低于其已出售的房产价格,申请进行专业技术评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就甘肃中瑞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作出估价报告的审查并出具认定意见。现因疫情原因,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不能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鉴定报告,现对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待疫情结束甘肃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能够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鉴定报告后,本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1122执26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