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22民初2195号
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陇州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840335472,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街道庆阳路159号1单元16层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夏某,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宏图设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89611895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下西园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倾某,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宏图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675931620W,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南侧中天路东侧宏图家园一号商住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倾某,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陇州公司诉被告宏图公司、宏图设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5519796.43元;2.依法判令因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应向原告支付的资金占用费181582.91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5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5519796.43元为基数,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垫付税金860488.57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宏图商贸服务城1#楼、9#B楼,工程地点为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通安路东侧,承包范围为除消防设备、电梯以及人防设备外施工图包含的全部内容;2017年6月1日开工,于2019年5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为730天;合同价款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工程主体完成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70%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扣除质保金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后支付。但,该合同未对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等内容明确约定。且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仅为宏图商贸服务城9#B楼及地下车库部分。另,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所涉材料均由被告提供,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材料与设备均由原告提供。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总金额为7780628.56元的进项发票(工程材料款),垫付税金860488.57元。2019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移交协议》,原告将本项目移交被告,自移交之日起,双方提请住建部门要求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40天内出具成本核算结果,第三方造价单位的核算结果双方确认后,被告须在15日内确定付款方式。同日,原、被告双方就该工程中涉及的纠纷,在陇西县住建局的协调下,达成《纠纷解决协议书》:由县住建局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实际成本核定,双方对县住建局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无任何异议并认可;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成本+酬金的价款方式,酬金包括管理费、利润及奖金,其他均计入工程实际成本;双方认可由县住建局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本工程实际成本的核定结果。2019年8月16日,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陇西县住建局委托后,出具了《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核算书》,经核算:服务城9#楼B段的工程造价为16518095.74元;地下车库的工程造价为1626873.72元。合计18144969.46元。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只向原告累计支付工程价款12625173.03元(其中10651117.03元为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的方式支付,1974056元通过以房抵债方式支付),按照原、被告双方认可的《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核算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价款5519796.43元。
被告辩称:一、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应为13,397,183.71元,且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625,173.0300元(含税)。
(一)工程成本应为13,397,183.71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按工程完工后实际产生成本加酬金组成,成本包括施工期间机械设备、材料、人工及用于工程施工的其他费用,酬金按本项目分包工程实际成本的1%计取酬金,列入项目结算总价,税金由分包方承担。《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中约定由县住建局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实际成本核定,并且约定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成本+酬金的价款方式,酬金包含管理费、利润及奖金,其他均计入工程实际成本。故成本中不应计入管理费、利润、税金。且造价咨询单位作出的《关于陇西宏图商贸城9#楼B段实际成本核算调整说明》,是对《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的补正,属于《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的一部分,该证据是有效的,应当予以认定。
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中编制说明第1条载明,“根据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施工图》对该工程进行了成本预算”,第5(4)项“本工程的管理费、利润、税金未计入”。对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结果为:1.不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程造价核算。9#楼B段工程总造价为13,697,093.28元;地下车库工程总造价为1,397,960.53元,合计15,095,053.81元。2.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程造价核算。9#楼B工程造价为16,518,095.74元,地下车库工程造价为1,626,873.72元,合计18,144,969.46元。根据《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约定及《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编制说明,成本应按照不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程造价核算。即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总造价合计15,095,053.81元。
但因经过工程量比对,发现此前双方造价人员确认的工程量有误,应予纠正。原告、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3日召开了协商会议,并形成《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协商会议纪要》,就工程量清单有误、工程直接费以及费率措施费三个问题协商一致,原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工程直接费1437.22万元,协商后调整为1339.72万元。由于时间原因,规费和酬金及其他问题没有讨论。故,工程成本应按照成本15095053.81元(工程造价)-50万元-24万元-23.5万元=14120053.81元(含规费),但因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实际产生规费,故规费应当扣减。即工程实际成本为14120053.81元-722870.1元(规费)=13,397,183.71元。
总之,成本加酬金是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方式,在计算工程成本时应以成本+酬金的方式予以认定。即工程成本应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施工期间机具设备、材料、人工及用于工程队其他费用计算;酬金按照双方约定,按照项目分包工程实际成本的1%记取(包含管理费和利润);规费是国家按照工程项目以一定基数和费率计取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计入工程成本;人工工资和税金如有发生应当全部计入成本。
(二)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625,173.0300元(含税)。
(三)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待付工程价款为772,010.6800元
工程实际成本13,397,183.71元-已支付工程款12,625,173.0300元(含税)=待付工程款772,010.6800元
二、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酬金应为133,971.8371元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
工程造价(元)
酬金(元)
已付工程款(元)
待付工程款(元)
欠款(元)
原告方
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8,144,969.4600
181,449.6946
12,625,173.0300
5,519,796.4300
5,701,246.1246
被告方
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3,397,183.7100
133,971.8371
12,625,173.0300
772,010.6800
905,982.5171
三、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迟延给付工程款,承担因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而应向原告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181582.91元的说法不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对分包合同价款记载:“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款按工程完工后实际产生成本加酬金组成,工程完工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分包人支付。付款时,分包人须按实提供相应金额的工程发票及票据,施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垫付。”依据该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工程完工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支付金额为扣除已付工程款及保修金,支付条件为分包人按实提供相应金额的工程发票及票据。
2018年6月底,分包单位以不认可与其签署专业分包合同,要签施工补充协议为由,擅自停工,撤离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堵,导致9#B段后续工程无法施工处于停滞状态。2018年8月23日和9月13日分包方两次发函要求解除宏图商贸服务城1#楼和9#楼B段施工资质和分包合同,并要求核算工程成本和限定剩余款项支付时间为8月底。在无法完成施工的情形下,有下列重要事件发生:1.2018年9月26日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公司共同申请陇西县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了《关于变更宏图商贸城1#楼、9号B段备案合同书的申请》;2.2018年10月29日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解决宏图商贸服务城项目1#楼和9#楼B段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手续的函告通知》;3.2019年4月10日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解除与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函》;4.2019年7月4日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解决宏图商贸城9#B、1#楼遗留问题的告知函》;5.2019年7月29日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移交协议》。需要强调的是,在此过程中,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有效。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2016-5-250)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仅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当时设计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现在已经具有)的情况下,整体分包是合法的。
再看付款时间,根据付款审批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电子补充凭证-客户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2月6日、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7日、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27日、2020年1月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625173.03元,还剩部分未支付。2018年4月27日之前工程款的支付均按时履行;总体工程原应于2019年5月31日完成,但2018年6月底原告擅自停工,双方无法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支付金额待定,以致工程未按时完成,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至今,工程未验收,总体工程误期,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称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迟延给付工程款,承担因延迟履行付款义务而应向原告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用181582.91元的说法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被告宏图开发公司与被告宏图设计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宏图商贸服务城建设项目,设计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施工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2017年5月15日,原告陇州建筑公司与被告宏图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将部分项目施工工程发包(分包)给原告陇州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宏图商贸服务城1#楼、9#B楼;工程地点为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南侧、通安路东侧,承包范围为除消防设备、电梯以及人防设备外施工图包含的全部内容;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总日历天数为730天;合同约定分包分作为项目实施方,按本项目分包工程实际成本的1%计取酬金列入项目结算总价;经双方协商合同价款按工程完工后实际产生成本加酬金组成,工程完工经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扣除已付工程款及保修金)向分包人支付。付款时,分包人续按实提供相应金额的工程发票及票据,施工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分包人垫付。成本包括施工期间施工机具设备、材料、人工及用于工程施工的其他费用。酬金双方约定,分包方作为项目实施方,按本项目分包工程实际成本的1%计取酬金,列入项目结算总价。税金指国家规定的本项目分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由分包方承担。2019年7月29日,原告陇州建筑公司与被告宏图设计公司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由原告陇州建筑公司施工的宏图商贸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于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12月封顶。期间因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未签,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不清楚,存在诸多遗留问题。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施工方于2018年6月除现场看守人员外其他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撤离现场。现经陇西县住建部门协调,乙方同意将本项目移交甲方,并将协商的具体事宜明确如下:一、施工范围方面:1、施工主要内容为基础、主体、屋面(屋面防水未做)、砌体、电气管线预埋等已完成工程量为准。2、已完成工程量双方已签字确认,附工程量确认单。3、四份工程经济签证单(编号001-004)待确认,费用待定。4、附施工现场照片。二、本项目移交后,乙方将撤出所有的安全防护,后续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资料及后续手续均与乙方无关。三、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甲乙双方提请住建部门要求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40日内出具成本核算结果,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核算结果双方确认后甲方需在15日内确定付款”。同日,被告宏图设计公司与原告陇州建筑公司签订《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约定“宏图商贸城9#楼B段于2017年六月份开工建设,开工前总承包单位被告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成本+酬金计价方式的分包合同。在二○一八年初进行工程成本核算时双方产生分歧,期间多次协商未果。于二○一九年七月十日上午,在陇西县住建局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以下解决纠纷的意见:1、由县住建局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实际成本核定,双方对县住建局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无任何异议并认可。2、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成本+酬金的价款方式,酬金包括管理费、利润及奖金,其他均计入工程实际成本。本次计价只核定工程实际成本。3、由县住建局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对双方核对后表明‘已确认’的工程量不再进行核量。对双方有争议并标明双方‘待确认’的工程量由造价咨询单位核算。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实际成本的核定,应根据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工程资料进行成本核定。认可由县住建局选定的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本工程实际成本的核定结果。本次核定的造价成果也作为依法判定工程实际成本的依据”。2019年8月16日,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受陇西县住建局委托后,出具了《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核算书》,经核算:服务城9#楼B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3697093.28元;地下车库的工程造价为1397960.53元。合计15095053.81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向原告累计支付工程价款12625173.03元,尚欠2469880.78元。2020年1月3日,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对宏图商贸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问题召开会议,对工程核算书工程直接费中扣减50万元、综合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费用在工程成本核算书工程直接费中扣减24万元、费率措施费在工程直接费中扣减23.5万元,由于原告未在《宏图商贸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会议纪要》上签字,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审理中,原告补充请求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和宏图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鉴定,由于被告仅同意对工程成本进行鉴定,双方均同意以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移交协议》、《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核算书》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陇州建筑公司、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和宏图开发公司之间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依据《住房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一(九)项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仅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总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被告宏图设计公司作为建筑设计甲级企业,依《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承包被告宏图开发公司开发的的位××县南侧、通安路东侧宏图商贸城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后,将该工程施工项目,依《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发包给原告陇州建筑公司,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和宏图开发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宏图设计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总承包人和部分施工工程发包人依分包合同承担支付承包人原告工程款的法律责任,被告宏图开发公司作为总工程发包人,在未查清被告宏图开发公司欠付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工程款范围的情况下,依法对原告的工程欠款不承担还款责任。三、关于合同解除后工程实际成本+酬金的合同价款的确认:(1)、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通过《移交协议》将原告承建的陇西县宏图商贸服务城9#B及地下车库封顶后移交被告宏图设计公司,经协商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已建工程成本核算结果,后又达成《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均认可县住建局委托的定西誉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誉成造价公司)作出的工程实际成本核算,誉成造价公司作出《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核算书》确认9#楼B段主楼建筑面积为10018㎡,工程总造价13697093.28元,地下车库建筑面积852.66㎡,工程总造价1397960.53元,共计15095053.81元。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认可誉成造价公司作出的工程成本的核算结果,本次核定的造价成果也作为依法判定工程实际成本的依据。故双方争执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的实际工程成本为15095053.81元。(2)、成本加酬金的合同价款。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按工程完工后实际成本加酬金完成,成本包括施工期间机具设备、材料、人工及用于工程施工的其他费用,酬金按本项目分包工程实际成本的1%计取,列入项目结算总价。《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解除后的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成本+酬金的计算方式,酬金包含管理费、利润及奖金,其他均计入工程实际成本,本次计价只核算工程成本,项目工程酬金为15095053.81元×1%=150950.53元。故成本+酬金的合同价款为15246004.34元,尚余工程款为15246004.34元-12625173.03元=2620831.31元。四、关于《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的效力及被告迟延履行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故根据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签订的《移交协议》及《宏图商贸服务城工程成本核算纠纷解决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由住建局委托誉成造价公司对9#楼B段及地下车库出具核算结果,双方认可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实际成本的核算结果,该造价结果也作为依法判定工程实际成本的依据,故《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工程造价应作为判定工程成本的依据。《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结果在未达成会议纪要一致确认意见后的15日,应确定为付款日期。被告提交的《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协商会议纪要》会议日期2020年1月3日应为《移交协议》约定的《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结果协商确认日期,经确认后15日内既从2020年1月18日次日开始被告宏图设计公司应支付原告价款及酬金,对于逾期支付的合同价款资金占用费结合原告请求,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息。五、关于税金的负担问题。依《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3约定,结算方式依据合同约定的成本+加酬金的价款方式,酬金包含管理费、利润及奖金,其他均计入工程实际成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国家规定的本项目分包工程应缴纳的税金,由分包方原告承担。六、关于原告所举《关于陇西县宏图商贸城9号楼B段实际成本核算调整说明》的效力问题。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的方式解决。《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成本核算书》经双方协议由住建局委托誉成造价公司作出的陇西宏图商贸服务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实际实际成本核算鉴定结论,超过1年的时间委托人原告和被告宏图设计公司没有对鉴定结论意见向该公司提出异议由该公司补充鉴定,在审理中,该公司仅单方向被告宏图设计供公司出具的《关于陇西县宏图商贸城9号楼B段实际成本核算调整说明》,没有进行补充鉴定。对于《说明》涉及的已确认工程量误差50万、按建筑面积结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用52.47万元,措施费71.2万元扣减的23.5万元及规费基本上是《宏图商贸城9#楼B段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会议纪要》所涵盖内容,原告未签字确认,《说明》中对工程造价调整的基础数据未通知双方确认,且与《核算书》工程造价师前后不一致,《说明》也未向双方书面送达,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二款、第二十八条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二、三款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六、关于涉案工程款优先受偿。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具体涉案工程款数额,缺乏针对性,致本院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宏图设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增加被告宏图开发公司和宏图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已垫付的税金及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甘肃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甘肃陇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20831.31元及资金占用费124489.48元,共计2745320.79元(本资金占用费截止2021年1月18日,剩余资金占用费从2021年1月19日开始,以2620831.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占用费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6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33867元,由被告负担14224元,原告自负19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平
二O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