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02知民初438号
原告:华诚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某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原告华诚某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某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华诚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诚某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诚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