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106民初2458号
原告: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00元,并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1734.00元退回原告1709.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