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18018号 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27369.45元、晒图费400.6元及以所欠设计费227369.4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BL-13-61),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被告要求的设计义务,并向原告提供了全套施工图,但截至2022年4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设计费227369.45元及晒图费400.6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拖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原告支付设计费227369.45元、晒图费400.6元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起诉意见进行举证。被告未举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举证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本院对该些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12月,被告(发包人)与原告(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发包人一期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范围包括一号厂房、宿舍楼、办公楼、水池水泵房、门卫围墙、建筑单体外红线、范围内的外水外电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初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7日内提交建筑方案报建图,建筑方案报建图批复后30日内提交建筑施工报建图,建筑施工报建图批复后30日内提交全套施工图,初步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20日内提交施工图电子图;本合同设计收费暂定为462282.41元,设计人须提供有效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委托人后,委托人支付设计费: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第一次付费92456.49元,在全套施工图交付后5日内第二次付费184912.96元,报建审批后5日内第三次付费138684.72元,综合验收后5日内第四次付费46228.24元;最终设计费按施工图实际的建筑面积核算,在最后一次付费时多退少补;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等等。涉讼合同附件一对增晒图纸收费进行了约定。 2013年12月25日、12月27日,被告签收宿舍、办公楼、一号厂房的建筑报建蓝图。2013年12月30日,被告签收一号厂房建筑施工蓝图、给排水施工蓝图和一号厂房建筑报建蓝图。2014年1月11日,被告签收一宿舍建筑施工蓝图、一号厂房结构施工蓝图。2014年2月7日,被告签收建筑施工蓝图、给排水施工蓝图、电气施工蓝图、防雷施工蓝图。2014年2月22日,被告签收一期项目办公楼结构施工蓝图、一号厂房电气施工蓝图、防雷施工蓝图。2014年2月26日,被告签收厂房建筑施工蓝图、宿舍结构施工蓝图、给排水施工蓝图、电气施工蓝图、防雷施工蓝图、办公楼结构施工蓝图、给排水施工蓝图、电气施工蓝图、防雷施工蓝图、宿舍建筑施工蓝图、办公楼建筑施工蓝图、门卫及水泵房给排水施工蓝图、电气施工蓝图、防雷施工蓝图。 原告举证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6月3日期间陆续向被告送达加晒的图纸,合计晒图费用336.6元。 2015年2月10日,原告通过邮箱向被告发送部分蓝图电子版。 2014年9月3日,原告已就设计费277369.45元向被告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8年6月19日、2020年8月6日,原告先后发函向被告催收本案诉请的设计费用。 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已支付设计费50000元。 本院认为,涉讼合同是签订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签约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其中记载的内容全面适当的履行自身义务。 原告举证反映已履行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开具相应发票的合同义务,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涉讼合同约定的第一、二次设计进度款的未付款227369.45元,理据充分,被告未举证已履行付款义务或抗辩存在合理拒付的情形,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照准。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据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基于原告的举证,本院对原告诉请的晒图费用336.6元予以确认,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支付欠付的设计进度款和晒图费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但原告诉请的计付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以日万分之二为宜,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款227369.45元和晒图费用336.6元合计227706.05元予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并以227706.05为本金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以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利息予原告; 驳回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8740.8元(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穗洲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8740.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