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279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南海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首层自编06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20509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36796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2687号民事判决[一审案号(2022)粤0605民初170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设计费174620.08元及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上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在多件执行被执行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商标等已予查封和冻结并在处置之中。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系列案件的执行得款进行分配,截至2022年11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经分配得款62118.10元,收取执行费2553元。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已得款62118.10元,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