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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10民初98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服务费271804.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6月21日起,以欠付设计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4日为9635.27元),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81439.4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孔雀城1.1期项目项下高层住宅、地下室及非人防地下车库、配套用房等提供设计服务,合同总金额等于合同价款加税金,合同价款(不含税价)按固定单价*结算面积计算暂定3676536.42元,税金为220592.18元,合同总金额暂定3897128.6元。2018年1月4日,因被告要求减少设计工作量,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减少设计费(含税)1798581.20元、税金101806.68元,调整后的合同含税总金额为2098547.40元、税金118785.70元。2018年5月8日,就同一项目,原、被告另行签订《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该项目项下地下车库人防提供设计服务,合同总金额等于合同价款加税金,合同价款(不含税价)按固定单价*结算面积计算暂定149863.08元,税金为8991.78元,合同总金额暂定158854.8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上述合同全部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费共计2168035.32元,被告已付1914924.5元,尚欠设计服务费253110.82元;案涉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服务费共计161662.68元,被告已付142969.35元,尚欠设计服务费18693.33元,以上共计欠付原告设计服务费271804.1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案涉合同尚未结算完成,案件事实尚不清晰,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待结算后再行审判。答辩人与原告签订《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及《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7条约定:“C、乙方应完全理解并服从甲方公司对结算的复审、抽审、审计安排,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偿。所有结算最终审核完成后,均须签订《结算协议书》,并以签字盖章为准”。现双方尚未就案涉合同结算事宜达成一致,也未签订结算协议书,对于结算总金额部分事实尚不清晰。现原告主张以某平台聊天记录中宋某发送的金额为最终结算价款,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宋某构成表见代理,因此无法代表答辩人出具最终结算意见,更不构成对最终结算的确定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鉴定或结算后再行审判。二、根据合同约定,本案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未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合同12.6条约定:“主体完工并经答辩人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设计人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结算完成且设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被告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也即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前,答辩人的付款义务仅为90%,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尚未完成结算,故原告即便享有债权,也仅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合同价的90%价款。也即按照合同价2098547.40元计算90%为1888692.66元,答辩人已支付1914924.5元;按照合同价158854.86元计算90%为142969.37元,答辩人已支付142969.35元,综上答辩人对原告现不存在欠款。三、原告未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根据合同第12.6.3条约定,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征收率为6%),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至今未提供其主张款项的相应发票,故剩余款项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同时答辩人不应承担因延迟付款产生的利息。四、原告主张答辩人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欠款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双方未办理完毕结算且原告未开具发票,答辩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故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无需向原告支付利息。退一步讲,即便贵院认定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剩余价款,但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未约定利息,故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也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即使之后计算利息也应按照存款利率标准。五、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答辩人应承担责任。鉴于答辩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恳请给予答辩人三个月以上的履行期。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1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承担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任务。合同第一部分第四条第2款约定,“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款+税金,即为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叁佰捌拾玖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陆角(大写),3897128.6元(小写)。”合同第三部分6.3约定,“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12.6.1约定,“第一次付费:10%(预付款)、389712.8元、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45%、1753707.87元、各单体各专业施工图纸全部提交完成,经甲方及图审单位审核认可(取得图审合格证)后3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15%、584569.29元、各专业图纸会审中的问题处理完毕、会审记录签字盖章提交,限额设计表双方签字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10%,389712.86元,提交外网图施工图和各专业综合图(包括总图、竖向、外网综合图与景观叠图)、其他重大专项设计成果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第五次付费:10%、389712.86元、主体完工并经甲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第六次付费:剩余设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设计人协助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结算完成且设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发包人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 2018年1月4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署《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少设计工作内容,并减少设计费1798581.2元,调整后合同金额为2098547.4元。 2018年5月8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设计图签订《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暂定158854.86元。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与前述合同一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某甲公司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并向某乙公司出具结算通知书、结算汇总表、已付款汇总表等。被告某乙公司按照结算已经支付设计服务费1914924.5元、人防设计服务费142969.35元,合计欠原告设计服务费271804.15元。 以上事实有《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已付款银行流水、发票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邯郸孔雀城1.1期项目人防施工图设计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其履行了己方义务,并与被告一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拒绝付款的理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某甲公司设计服务费271804.15元及利息(以271804.15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1.59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或邮寄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董聚强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