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大同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3民初7628号 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中华商务中心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艾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大同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北科办公楼11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 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欠付价款1367086.2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到期商承未兑付款1429758.86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欠付价款利息(到期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项目前期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大同恒大帝景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简称合同一),合同价:1357842.11元,该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同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名为《大同恒大帝景03、04地块施工图设计合同》(简称合同二)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价5021723.15元,该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项目推进途中,同年7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大同恒大帝景售楼部临时道路设计委托书》(简称合同三),委托书价20000元,该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同年8月,原告和被告又签订了《大同恒大帝景03、04地块施工图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1-增加DK04地块绿色建筑设计咨询服务)(简称合同四),协议价:41212.8元,该协议合法成立并生效。本项目买施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共签署四份合同,合同总价为6440778.06元。依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大同市恒大帝景项目03、04地块规划方案设计、单体施工图设计、绿建咨询服务、售楼部临时道路设计,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分多次向原告付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按照被告要求节点向其交付设计相关图纸。具体详情如下:前期规划方案阶段,原告将全套规划图纸按规定时间提供给被告,该部分达到合同一约定规划方案部门的第二次请款阶段,请款为合同额的60%,金额:814705.27元。被告于同年8月支付一年期商业承兑440000元,于同年9月支付一年期商业承兑374705.27元,商承到期均未兑付。施工图设计阶段,按照被告要求原告于2021年8月向被告交付了项目04地块全套单体设计图纸。该部分达到了合同二约定单体设计部分的第四次付费阶段,即全部施工图完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单体部分合同额的60%节点,金额862212.98元。原告于2021年10月向被告交付了04地块小区市政综合管线全套图纸。该部分达到了合同二约定小区市政综合管线部分合同额90%节点,金额102270.75元。被告于2021年8月支付一年期商业承兑595053.59元,剩余款项369430.14元未支付。2021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本项目售楼部临时道路图纸,该部分达到合同三的付款阶段,合同金额20000元,期间原告发起请款,被告于同年9月支付一年期商业承兑20000元。2021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本项目的绿建咨询服务,并于当月提供一版《绿建建筑方案图》,而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四,按照合同四约定被告应一次性支付41212.8元。原告未收到此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作为恒大集团相关公司因为自身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停建,已支付原告的商承共计1429758.86元,到期未能兑付。其余原告的请款共计410642.94元均未支付。另:原告认为已经交付了本项目的全套规划图纸成果及04地块全套单体施工图图纸成果,履行了合同一中第三次付费规定的给付义务及合同二中第一、二、三、四次付费规定的给付义务。项目因被告自身经营问题搁置,使合同迟迟无法达到之后的付费阶段,此时再依照原合同一的约足以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经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时间节点及合同二中的约定以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点作为付费节点并不公平。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一并支付合同一中第三次付费款项(543136.85元)及合同二中04地块单体设计部分的第五次付费款项(413306.49元)。综上,被告依照合同应兑付商承1429758.86元,以及支付剩余款项1367086.28元,共计2796845.14元。以上被告欠付原告的设计费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河北拓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大同恒大帝景项目04地块岩土工程勘察情况说明》中载明拟建工程地位于大同市××区以北,道坛街以南,咸通路以东,春晖路以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