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

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诉某某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辖终1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6号3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上诉人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22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适用关于名誉权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诉侵权行为地不在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姓名权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看,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筑道院建筑设计(厦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22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