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西民初字第24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翰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