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济南某某设计中心与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91民初2813号 原告:济南某某设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某某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凡高设计中心)与被告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某某划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高设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史某,被告某某划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凡高设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划院支付原告凡高设计中心设计费款项人民币8938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2.请求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某某划院承担。事实和理由:凡高设计中心与某某划院系商业合作关系,凡高设计中心为被告方进行效果图设计服务。被告方自2018年至2021年5月28日止,累计欠凡高设计中心设计费数额达人民币893800元。但是,直至今日,被告方以人事变动为由迟迟不给与凡高设计中心结清款项。凡高设计中心认为,凡高设计中心、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之间的设计服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无正当理由迟迟不给凡高设计中心结算设计费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凡高设计中心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辩称,一、某某划院与凡高设计中心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双方之间的账目已经结算完成。凡高设计中心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之间系某某划院的入库协助单位,双方之间存在项目辅助外包合作关系,目前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已解除,项目费用已经结算完毕,某某划院已经向凡高设计中心累计支付86.15万元。某某划院不存在凡高设计中心诉状中所述的因人事变动迟迟不与其结清的情况,某某划院积极与凡高设计中心结清尾款,在2021年集中为凡高设计中心结算了46.33万元,双方费用已经结算清楚,不存在迟迟不结算的情况。二、凡高设计中心主张某某划院欠付其893800元设计费用,但凡高设计中心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存在向某某划院提供相应设计服务的事实基础,现有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1、凡高设计中心提供了一份《2020年6月之前余款》的明细表,证明某某划院欠付893800元费用,首先该份余款明细表并没有某某划院的盖章确认,也就是双方没有就该事实达成合意;其次签字人员部分已离职,无法证实相关项目情况,并且依据凡高设计中心提交的与***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与凡高设计中心之间不止存在某某划院项目的合作,还存在其他经济合作关系,凡高设计中心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表格中工作均系为某某划院提供,应继续举证。初步核对凡高设计中心余款明细表中项目,在2021年其中有22个项目已结算完毕,金额为23.27万,2021年之前的结算中有3个项目已经结算完毕,金额为9.35万,上述共计32.62元。2、结合凡高设计中心提供的与***的聊天记录,暂且不论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从其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在某某划院工作期间,与凡高设计中心之间除某某划院项目外,还存在着其他项目的合作,产生其他项目的经济来往,凡高设计中心提供的表格中大量费用系与***之间发生,凡高设计中心主张的涉案金额存在与某某划院无关费用的可能。除此之外,本案仍存在其他不合理之处,若凡高设计中心真存在辅助工作情况,为何长期不向某某划院主张结算费用,却在相关人员退休离职后突然出现大量未结算费用或项目,某某划院在2021年之前一直与凡高设计中心及时结算项目费用,不存在拖欠的情况。综上,某某划院认为凡高设计中心应继续提供证据证实其:1、确实为某某划院提供了设计图制作服务,如相应效果图设计交付的证据等;2、表格中涉及到的工作确实是向某某划院提供的辅助服务,而非与***等人合作的院外项目。三、若凡高设计中心确实存在向某某划院提供设计服务,依据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和某某划院管理规定,双方之间的费用未进行议价,未经核算,费用金额未确定。双方在合作期间,就项目费用结算均是先由凡高设计中心报价和报工作量,某某划院先对凡高设计中心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然后就核算的工作量双方再行议价核算最终结算价格。若凡高设计中心确实在已结算费用外向某某划院提供了设计服务,依据某某划院的辅助工作外部管理规定和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都需要双方对凡高设计中心工作量进行核算议价才最终确定结算价格。在双方未对工作量进行核算议价的前提下,无法确定相应的结算价格。综上,凡高设计中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确实为某某划院提供了涉案诉状所称的效果图设计工作,并且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某某划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肩负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任,在出现如此重大的疑问时,某某划院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效果图制作费用未结算费用情况说明、已结算项目费用情况说明、费用的结算情况、2020年6月之前余款、效果图结算情况说明、某某划院结算发票、邮件、招标邀请函、济南市规划师研究院2018、2019项目辅助工作外包单位采购协议书、录音、聊天记录、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2018、2019年度项目辅助工作外包单位采购协议书、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项目辅助性工作服务外包管理办法、结算款项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效果图价格确认单、***、***、***等人退休或离职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18日,招标人某某划院(甲方)与凡高设计中心(乙方)签署《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2018、2019年度项目辅助工作外包单位采购协议书》,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约定1、甲方所需项目服务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质量。2、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重新制作(甲方自改另议)。3、甲方办理业务,按照乙方投标书报价单价交费,乙方开具有效报销发票和收费确认单……。 后双方在通讯软件QQ中按照项目建群聊并沟通项目情况。并在QQ中与各市研究院工处设计师沟通项目明细。 关于双方未结算的项目费用,2022年5月31日,凡高设计中心员工张某与某某划院***微信沟通陈述:“王某乙长您好,麻烦您啦,我让设计师整理一下项目名字再发给您。”***回复:“好的,按照邵院长的方案,按年限归类整理项目名称。”2022年6月22日,***沟通陈述:“按照你今天和齐所长沟通的,找项目负责人,一一核对,把信息填写。”2022年6月23日张某陈述:“王某乙长,我们按照格式把项目和项目负责人都列出来了,您看看还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吗?”***回复:“发给项目负责人,一一核对填写。最后汇总后打印。”7月25日,张某陈述:“王某乙长,我们这边的单子领导这边什么意见?我们还需要准备什么?”***回复:“不用,所里派人去财务核对,院领导要求按照既定汇报方案类推,二所派人去财务核对。” 另查,***系原某某划院二所所长(院聘),于2022年5月退休。***系原某某划院二所高级工程师,于2022年9月提出辞职申请。***系某某划院二所员工,于2020年6月提出离职。 凡高设计中心出具项目图结算情况中显示为济南市田园新城C7-2地块规划研究、历城东彩石地块项目规划策划研究及城市设计等共计53个项目未结算,结算表中项目负责人姓名下方有项目负责人***、***、***等人对应的签字,其中共计未结算费用为83.38万元,2020年6月后部分项目已结算数额共计为23.27万元。表格《2020年6月之前余款》中显示费用合计为89.38万元。 庭审中,凡高设计中心陈述案涉合同到期之后自2022年6月份之后一直作为辅助外包单位为某某划院提供服务,但是没有续签合同。2022年6月份后的项目已经结算完毕。某某划院陈述凡高设计中心主张的53个项目中有23个项目存在重复结算款项,重复数额为23.27万元。凡高设计中心陈述该款项系因某某划院项目持续时间为2-3年,中间存在修改、调整,不存在重复结算情形。某某划院陈述凡高设计中心是其入库单位,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双方签署框架协议,后若其需要辅助工作的项目流程是从入库单位中选择,通过其工作人员与入库单位人员进行联系,后经双方价格进行调整后形成正式的工作量核算单,双方签字确认后走报销流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凡高设计中心与某某划院签署《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2018、2019年度项目辅助工作外包单位采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关于凡高设计中心主张某某划院支付设计费款项89.38万元及逾期利息,凡高设计中心已按照某某划院处人员提出的要求制作《效果图结算情况》及表格《2022年6月之前的余款》,上载明了双方存在未结算数额共计89.38万元,且有时任某某划院二所所长***及其他项目负责人签字,视为某某划院认可凡高设计中心主张的未结算项目及数额,但关于某某划院抗辩存在重复计算的项目23.27万元,凡高设计中心陈述系因该项目图存在修改、调整的情形,但凡高设计中心并未举证证实该已结算项目与未结算项目之间的关系及计算明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重复计算款项应予扣减。故某某划院应向凡高设计中心支付结算款项66.11万元(89.38万元-23.27万元)。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在协议中进行约定,本院依法支持自起诉之日起2022年1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1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历下奕品凡高设计中心支付款项66.11万元; 二、被告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历下奕品凡高设计中心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6.11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历下奕品凡高设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12738元,由原告济南历下奕品凡高设计中心负担3317元,被告济南市某某设计研究院负担94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