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建筑设计院

山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与微山县建筑设计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81财保842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设计院银行存款653800元。申请人山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以其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限额为6538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理由成立并提供了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微山县建筑设计院银行存款6538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789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本院不再重新制作裁定书。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