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02执118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梁,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户。
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锦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陕0502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限消措施;并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土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市文豪房地产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李军
审 判 员 田剑桥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