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6民初2689号
原告: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2-2-14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按期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方标世纪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