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412民初6816号
原告:张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