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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西安新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3325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66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退还169748元,剩余14518元,减半收取72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