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3551号
原告:上海x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x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x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x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xxx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