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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鄂0102民初8133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一般授权)。 关于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3972155元(人民币,下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违约金(以397215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分别以设计人和发包人的角色签署了《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6-K11地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和《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14-K15地块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其中,合同约定了总价款、发包方与设计方的权利义务、设计任务和设计标准和违约责任,其中第八条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后续两份主合同下双方又签署了相应的补充协议,针对实际情况做出补充约定。2023年5月,经发包人确认,两份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均已完成95%,应付款项数额为:8012430元(K6-K11)和3610850元(K14-K15)。截至2024年10月22日,被告已付款数额为4471050元(K6-K11)和3040850元(K14-K15),仍剩余合计3972155元未予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其次,原告依照合同完全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被告逾期支付设计款项,属于违约过错方,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金额有误。根据案涉合同项目设计进度实际完成情况及原告书面付款请求情况,红桥K6-K11地块应付款金额为6702670元,被告已付款4471050元,未付金额2231620元,红桥K14-K15地块应付款金额为3610850元,被告已付款3040850元,未付金额570000元,以上未付金额合计2801620。二、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请法院予以调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将在下文结合当事人陈述和其他在卷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4日,发包人某甲公司与设计人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14-K15地块,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福星惠誉红桥村K14-K15地块工程设计。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为K14、K15地块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建筑专业扩初设计。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估算为3800500元,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为定金380100元,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为760100元,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初步确定,发包人书面通知设计人进行规划或方案报批文件设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为760100元,方案报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为1140200元,方案扩初图纸及文本及单体报建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为570000元,施工图图审结束及施控制手册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为190000元,项目完成规划验收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合计38005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其后,发包人(甲方)某甲公司与设计人(乙方)某乙公司又签署《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14-K15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截至目前已发生设计工作增补400000元设计费,设计合同总金额由原合同3800500元调整为4200500元,返工设计费总额4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合同设计费支付进度中第二次付款方式调整如下,第二次付费金额共760100元,分为两部分支付,其中第一部分付款为4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部分付款为360100元按原合同节点支付。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同步启动设计工作。 2017年9月18日,发包人某甲公司与设计人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6-K11地块,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福星惠誉红桥村K6-K11地块工程设计。建筑面积375839㎡,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为K6-K11地块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建筑专业扩初设计;本条目中商业的建筑形态包含LOFT公寓、超高层LOFT公寓集中商业、沿街商业幼儿园、营销中心;本条目中住宅的建筑形态包含超高层住宅、高层住宅。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估算为8942100元,支付进度如下: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为定金894210元,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为1788420元,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初步确定,发包人书面通知设计人进行规划或方案报批文件设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为1788420元,方案报批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30%,为2682630元,方案扩初图纸及文本及单体报建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为1341315元,施工图图审结束及施控制手册提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六次付费占总设计费5%,为447105元,项目完成规划验收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合计8942100元。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2018年11月14日,发包人(甲方)某甲公司与设计人(乙方)某乙公司又签署《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6-K11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一、返工设计费金额。1、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6-K11地块项目,就截至目前已发生设计工作增补900000元设计费。故本补充协议返工设计费总额为900000元,设计合同总金额由原合同8942100元调整为9842100元;2、返工设计费总额9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二、原合同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中第二次付款方式调整如下:第二次付费金额共1788420元,分为两部分支付:其中,第一部分付款为80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部分付款为988420元按原合同节点支付。三、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同步启动设计工作。 2021年10月20日,发包人(甲方)某甲公司与设计人(乙方)某乙公司再次签订《福星惠誉·武汉红桥村K6-K11地块项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约定:原合同以2017年的规划指标作为设计费依据,现由于规划指标变动及结合设计工作实际情况,为便于开展后续工作,调整拆分后,K6+K7(按30%结算后终止设计)+K8+K9+K10+K11的设计总费用为598.925万元+24.714万元+205.69万元+18.65万元=847.974万元,即为原合同调整后的估算总金额,综上,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合计4471050元。原合同设计费总额为8942100元,现本协议将原合同设计费总额调整为84797400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设计费4471050元,因此剩余未支付设计费金额为4008690元。 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乙公司就涉案项目设计向某甲公司提交《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说明阶段期间已完成的实质性工作,要求某甲公司予以确认并指示是否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关于K6-K11地块《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载明截至2023年已完成的实质性工作,合同累计加权履约进度比例93.06%,金额7890935元。该表由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项目章确认:“K7地块合同已中止、K8地块项目已验收交付、K6地块项目已取得工规证”。 就K14-K15地块设计项目,某乙公司分别申请了第一、二、三、四、五次付费,均获某甲公司签批,其中最后一次为2024年9月23日《设计费用拨付审批表》,载明:合同总金额3800500元;累计收到80%,即3040850元;本期申报15%,为570000元;此次支付费用的主要依据及内容为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中,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5%,付费时间2023年5月,现施控手册图纸及文本成果已提取,且施工图图审已通过,并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按合同的付费金额支付第五笔费用。 就K6-K11地块设计项目,某乙公司分别申请第一、二、三、四次付费,均获某甲公司签批。其中,最后一次关于K6地块《设计费用拨付审批表》载明:合同总金额K6地块5989200元;累计收到50%为2994600元;本期申报30%为1796760元;此次支付费用的主要依据及内容为设计费支付进度表中,K6地块第四次付费占K6地块总设计费30%,付费时间为2022年6月,现方案扩初图纸及文本成果已提取,按K6地块总金额支付第四笔费用,即5989200元*30%=1796760元。另,最后一次关于K8地块2021年11月26日确认的《设计费用拨付审批表》载明:合同总金额K8地块2056900元;累计收到58.86%为1210660元;本期申报21.14%为434860元;此次支付费用的主要依据及内容为补充协议二,K8地块第四次付费占K8地块总设计费30%,K8地块第四次付费未支付金额434860元占K8地块总设计费21.14%,付费时间为2021年10月,现方案扩初图纸及文本成果已提取,按合同的付费金额支付第四笔费用。 双方一致确认,K14-K15地块已付设计费为3040850元;K6-K11地块已付设计费为4471050元。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开具相关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上述补充协议中增加的共计1300000元已按约支付。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首先,关于K14-K15地块设计费用金额,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2024年9月23日《设计费用拨付审批表》载明:合同总金额3800500元;累计收到80%,即3040850元;本期申报15%,为570000元。鉴于某甲公司已确认尚欠K14-K15地块570000元设计费未付,本院予以照准。其次,关于K6-K11地块,某乙公司主张应付款金额为7890935元,并据此提交的《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中已载明:2023年已完成的实质性工作,合同累计加权履约进度比例93.06%,金额7890935元。该确认表已由某甲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章确认并说明K8地块项目已验收交付、K6地块项目已取得工规证,足以说明符合已确定工程量的对应付款条件,故本院对此金额予以确认。关于K6-K11地块已付设计费为4471050元,则欠付设计费为3419885元(7890935元-4471050元)。综合上述K14-K15地块及K6-K11地块,某甲公司差欠的设计费合计为570000元+3419885元=3989885元。因此,本院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39721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关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按照欠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辩称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违约损失等因素,酌定某甲公司应以3972155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照某四倍标准向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972155元。 二、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972155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照某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92元,由被告湖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