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2执22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61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08-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尤安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以上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202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5年9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
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公积金、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
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