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213民初6440号
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
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某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8月4日签订《某科股份建筑设计合同(方案设计阶段)》(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设计组:-4.01-2021-05-0002,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大连五一路W5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工作,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1100200元。2022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双方将合同调整为设计总价包干,合同总额调整为450000元。2023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明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被告签字确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设计
费。合同第八-2条约定,甲方无合法理由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自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超过60日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以某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具状。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无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某科股份建筑设计合同(方案设计阶段)》,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大连五一路W5地块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工作,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1,100,200元。合同第八-2条约定,甲方无合法理由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自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时间超过60日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金额以某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调整原合同设计工作内容及设计费用,根据双方最终确认设计工作量,将原合同调整为设计总价包干,合同总额调整为450,000元;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协议约定执行,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被告方经办人***在该《补充协议》上经办人处签字。2023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明确载明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设计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被告经办人***在该确认表中签字确认。
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某科股份建筑设计合同(方案设计阶段)》、《补充协议》、《合同阶段设计成果确认表》、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已经进行最终结算确认,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设计费,无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付设计费450,000元及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某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的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450000元。
二、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4月18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