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02民初5925号
原告:北京东方华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1号楼1单元6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青华中学,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西南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北京东方华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烟台青华中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脉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