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京图阳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302民初17021号 原告:贵州京图阳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一:遵义某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负责人,刘某,经理。 被告二:遵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经理。 原告贵州京图阳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遵义某有限公司、遵义某有限公司新城酒店分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贵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保全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