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1民初45号
原告:**,男,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甘肃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成县,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县华昌如见文化酒店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兰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王帆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