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执保393号
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恒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1282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9886135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7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和房屋予以了查封。2019年5月27日,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科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如下银行存款(金额为480000元)的冻结:
(一)、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成都万福支行,账号:11×××01;
(二)、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双楠支行,账号:12×××01;
(三)、开户行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新都天元支行,账号:022209000120010015540;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中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都区繁川家具大道南段387-541号2栋1-3层15号、16号和17号房屋(房屋唯一号分别为:1015421、1015422、1015423,所有权分户业务件号为:权038672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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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