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财保33号之一
申请人***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港区燕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675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岩,系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办公楼一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依法作出(2023)粤188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一、以28809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查封期限三年。二、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8090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申请人以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已有保障,不再通过诉讼追偿该笔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其依法行使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