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财保33号
申请人***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港区燕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675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岩,系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厂区办公楼一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28809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8090元的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288090元为限额查封被申请人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位于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证号:英德国用××],查封期限三年。
二、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8090元的保单保函信用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960.45元,由申请人***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