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巨强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381执保332号
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巨强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朝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巨强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2003783900139601138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巨强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