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辽宁弘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24民初2956号
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系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弘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弘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84,574元,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2,287元,由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92,287元。
审判长冯羽
人民陪审员*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