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执保5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陕0102执保4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我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50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