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3026号
原告***诉被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新洋
书记员 高 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