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2执保42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陕0102民初5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14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书记员  花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