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02民初1458号
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梅
书记员 丁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