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104民初15180号
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某,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马店村灯坝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某乙有限公司、赵某、深圳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某乙有限公司、赵某、深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326.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某乙有限公司、赵某、深圳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326.55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