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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车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51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中车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涂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上兰,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天,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申请人贵州中车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对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中车绿色环保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源环境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中车绿色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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