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02民初2462号
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中惠科银河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567号嘉和广场4号写字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惠科银河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