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876号之一
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50242388
法定代表人:于晓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安,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99623717。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