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876号
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50242388
法定代表人:于晓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安,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富乐(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99623717。
法定代表人:蔡志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乐(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烟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素茵